关于印发《河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南师范大学
2020年8月12日
河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
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规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对《河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业余学习形式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属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所属学院(部)请假,请假时间从报到之日算起不超过15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不可抗力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等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各学院(部)填写《河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报到情况统计表》,经学院(部)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交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学生科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的要求,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予以学籍电子注册。
第七条
新生因服兵役、重大疾病、怀孕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于新生报到截止日期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重点审核加分和免试条件考生资格、专升本考生前置学历资格,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凡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入学者,按照有关规定报请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九条
每学年集中面授前,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学校学年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者,须及时向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在一定期限内暂缓办理。
第十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籍。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一般情况下,应当按录取专业和学习形式入校学习,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本专业最后一次集中面授结束;
(二)全国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
(三)跨科类。文科与理科,专科起点升本科不同科类之间;
(四)不同层次。高中起点升专科与本科(专科起点升本科和高中起点升本科),专科起点升本科与高中起点升本科之间;
(五)不同学习形式。函授与业余之间;
(六)特殊专业(如体育、艺术专业等)间或与其它专业间;
(七)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八)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第十三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须转专业的学生一般应在每学年集中面授前办理转专业的相关手续。办理转专业的具体程序:
(一)在校本部上课的学生转专业,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专业所属学院(部)和拟转入专业所属学院(部)审核,转出专业所属学院(部)和拟转入专业所属学院(部)的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交到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复核,经由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二)在函授站点上课的学生转专业,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属函授站点负责人同意将拟转专业学生申请交给转出专业所属学院(部)审核同意、拟转入专业所属学院(部)审核同意接受后,上述学院(部)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交到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复核,经由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全国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档案材料不齐全者;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五条
一般应在每学年集中面授前办理转学的相关手续。办理转学的具体程序:学生转学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报河南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集中面授总学时1/3及以上者;
(二)面授期间请假、缺课超过集中面授总学时1/3及以上者;
(三)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四)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七条
办理休学程序:需休学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持有关证明,经所属学院(部)主管领导签字后,由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修业年限不得超出其学制2年。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1年,累计不超过2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十九条
学生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应在集中面授前一个月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应有县级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学,通知学生所属学院(部),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无同专业,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四)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具有双重学籍者;
(五)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及时办理退学手续。不论哪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读期间应当按要求参加线上学习和线下面授,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每学年考试课程为4~5门,考查课程为2~3门。必修课程原则上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程可采用考试方式,也可采用考查方式。
第二十四条
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线上学习情况、考勤、作业等)为辅。其中公共课成绩线上学习占40%,线上考试占60%;专业课成绩线上学习占40%,线下面授考试占60%。考查课程采取百分制,考核方式包括考勤及学习情况、课堂测验、作业、期中考试、课程论文(课程设计)等,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面授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者视为旷课。面授累计旷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旷课期间所讲授课程的考试资格,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得无故缺考。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核者,考核前须持有关证明和缓考的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缓考。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视为缺考。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部)要严格管理学生成绩,每年度考核结束后要将学生成绩录入成绩管理系统,在规定时间向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报送学生学年成绩单和毕业成绩单。
第二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总结、教师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学校资格审查合格,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毕业前仍有不合格课程(未达到退学门数)的不符合毕业条件者发放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因故中途退学(不包括开除学籍劝退、令退、自退者),在校学习满一年及以上,所学课程成绩合格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根据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要求提交所需的材料,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若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河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